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2號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因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被告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61年6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就被告之出生日期誤繕為民國61年3月
9日,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