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94號上訴人國寶聯線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2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2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