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村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村前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4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