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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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陳增恩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被告 吳劍鋒 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法定代理人: 林長 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