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61號原告温團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原告 温喜民
温喜洋 温喜蓮 温喜兒 上四人共同朱逸群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 温喜屏
温喜蘭 温喜楣 共同 鄭克祥 訴訟代理人被告 温紫妮 (原名 温喜珍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1年5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