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洪明儒律師 黃靖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慶亮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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