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七九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