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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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67號受裁定人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甲○○、乙○○、 陳永清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9,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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