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鋼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永 在被告詠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季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1,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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