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
甲○○被告三厤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詮湧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號兼法定代理人丁○○
戊○○庚○○住台北縣○○鄉○○路○○號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三厤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准將送達前揭被告之文書,予以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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