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六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五一四四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