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騰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騰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