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七?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於七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訴駁回後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五二六八八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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