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94年7月28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權利義務讓與案外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依法以登報公告方式通知
相對人,嗣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7月28日將受
讓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於96年4月間曾以附件所示存
證信函並檢附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寄至相對人戶籍地址,欲為
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回執、債權讓與證明
書等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
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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