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Y○
      甲h○
相 對 人 甲U○
      O○○
      N○○
      甲酉○
      x○○
      酉○
      亥○○
      戌○○
      I○○
      L○○
      甲r○
      甲卯○
      甲子○
      甲午○
      甲申○
      b○○
      R○○○
      甲O○
      辰○○
      P○○
      甲M○
      甲N○
      甲K○
      天○○
      地○○
      J○○
      Q○○
      y○○
      甲己○
      q○○
      甲J○
      甲a○
      申○○○
      乙○○○
      甲W○
      甲b○
      甲c○
      甲T○
     甲巳○
      w○○
      丙○○
      甲壬○
      甲辛○
      甲宙○
      辛○○
      庚○○
      癸○○
      丑○○
      壬○○
      子○○
      卯○○
      寅○○
      甲寅○
     Z○○
     丁○○
     何 瑞祜
     戊○○
      甲Q○
      甲R○
      S○○
      甲p○○
      甲m○
           樓
      甲n○
           號
      甲○○○
           5弄4號
      甲k○
      甲i○
      甲j○
      甲l○
      甲o○
      李 潘金
      甲玄○
      甲乙○
      甲S○
      甲F○
      甲G○
      甲丙○
      a○○○
           56號
      G○○
      E○○
      u○○○
      H○○
      B○○○
      F○○
      甲P
      玄○○○
      X○
      Y○○
      o○○
     n○○
           之36號
      i○○
           弄1號6
      h○○
      宙○○○
      巳○○○
           弄9號
      己○○
      g○○
      f○○
      v○○
      l○○
      s○○
      t○○
      k○○
      j○○
     p ○
      m○○
     甲Z○
      r○○
      宇○○○
     甲黃○
     W○○○
     甲A○
           5號
      甲q○○
      甲L○
       潘秀華 即未○○○
      甲d○
      甲未○
      甲丁○
      甲戊○
      甲X女
      甲 X
      e○○○
      甲E○
           2號3樓
      甲D○
      甲C○
      甲B○
      甲庚○
      甲g○
      甲丑○
      C○○○
      午○○○
           弄11之
      甲甲○
      z○○
      甲f○
      甲I○
       潘阿明 即甲辰○
      甲H○
      黃○○
      A○○
      T○○
      V○○
      U○○
      甲癸○
      甲天○
           號5樓
      甲地○
      c○○
           號
      d○○
      甲e○
      甲宇○
      甲戌○
      甲亥○
           樓之1
      D○○○
      甲V○
           號
      K○○
      M○○
       潘宏
兼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秋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及均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法定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
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
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
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5年度潮簡
字第49號、95年度簡上字第11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三、又上開各審級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計算書所示確定為新臺幣
(下同)64,280元,其中聲請人甲Y○預繳34,070元、甲h
○預繳17,600元,相對人甲U○、O○○預繳4,305元、8,3
05元,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計算之結
果,並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預繳之金額內相等之額抵銷後,相
對人甲U○、K○○、I○○、O○○、P○○、J○○、
Q○○、M○○、N○○無須再賠償聲請人任何金額,而其
餘相對人應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後
附計算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張文玲
附表一:
┌─────────┬─────────┐
│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
├─────────┼─────────┤
│K○○、I○○、│1000分之104│
│O○○、P○○、│共同負擔│
│J○○、Q○○、││
│M○○、N○○││
├─────────┼─────────┤
│L○○│1000分之80│
├─────────┼─────────┤
│甲r○│1000分之17│
├─────────┼─────────┤
│甲卯○│1000分之50│
├─────────┤共同負擔│
│甲子○││
├─────────┼─────────┤
│甲午○│1000分之36│
├─────────┼─────────┤
│甲申○│1000分之31│
├─────────┼─────────┤
│b○○│1000分之22│
├─────────┼─────────┤
│R○○○│1000分之242│
├─────────┼─────────┤
│甲h○│1000分之145│
├─────────┼─────────┤
│甲N○│1000分之36│
├─────────┤共同負擔│
│甲M○││
├─────────┼─────────┤
│甲K○│1000分之11│
├─────────┼─────────┤
│天○○│1000分之1│
├─────────┼─────────┤
│地○○│1000分之1│
├─────────┼─────────┤
│辰○○│1000分之36│
├─────────┼─────────┤
│甲Y○│1000分之28│
├─────────┼─────────┤
│甲O○│1000分之30│
├─────────┼─────────┤
│甲U○│1000分之38│
├─────────┼─────────┤
│甲p○○、甲m○、│1000分之50│
│甲n○、甲○○○、│連帶負擔│
│甲o○、甲k○、鄭││
丁和 、甲l○、 鄭丁 ││
│財、李 潘金玉潘中 ││
│儀、酉○、亥○○、││
│戌○○、T○○、陳││
家齊 、U○○、 潘佳 ││
│鳳、甲天○、甲地○││
│、c○○、d○○、││
│甲e○、甲宇○、潘││
金春 、甲亥○、 張潘 ││
敏英 、黃秋莊、潘宏││
│洋。││
├─────────┼─────────┤
│y○○、甲己○、劉│1000分之42│
素霞 、甲J○、 潘曉 │連帶負擔│
│妍、申○○○、 古潘 ││
榮柳 、甲W○、 張吉 ││
│來、A○○、甲b○││
│、甲c○、甲T○、││甲c○
│甲V○、甲巳○、朱││
潘李 、w○○、 潘良 ││
│興、甲辛○、甲宙○││
│辛○○、庚○○、林││
西胡 、子○○、 林西 ││
│榮、壬○○、卯○○││
│、寅○○、甲寅○、││
│Z○○、丁○○、何││
│瑞祜、戊○○、潘金││
│花、甲辰○、甲H○││
│、甲F○、甲G○、││
│甲丙○、a○○○、││
│G○○、E○○、劉││
許鳳英 、H○○、張││
許鳳錦 、F○○、潘││
│菊、玄○○○、X○││
│、Y○○、o○○、││
│n○○、i○○、劉││
│共入、宙○○○、林││
劉英仔 、己○○、劉││
川銘 、f○○、 劉玠 ││
│妨、l○○、s○○││
│、t○○、k○○、││
│j○○、p○、 劉其 ││
│來、甲Z○、r○○││
│、宇○○○、甲黃○││
│、W○○○、甲A○││
│、甲q○○、甲L○││
│、未○○○、甲d○││
│、甲未○、甲丁○、││
│甲戊○、甲X女、潘││
│滿、e○○○、 潘美 ││
│鳳、甲D○、甲C○││
│、甲B○、甲庚○、││
│甲g○、甲丑○、張││
潘世綿 、午○○○、││
│甲甲○、z○○、潘││
耀辛 、甲I○、 潘珍 ││
│昌、甲乙○、甲S○││
│、甲Q○、甲R○、││
│S○○。││
└─────────┴─────────┘
附表二: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聲請人甲Y○預繳│
├──────────┼───────┼────────────┤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25,600元│聲請人甲Y○預繳│
│││支出明細:│
│││94年3月30日:4,000元│
│││94年5月10日:8,000元│
│││94年12月15日:2,400元│
│││95年1月13日:6,400元│
│││95年5月15日:4,8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4,000元│聲請人甲Y○預繳│
│││支出明細:│
│││94年3月26日:1,800元│
│││94年9月21日:1,200元│
│││95年3月16日:1,000元│
├──────────┼───────┼────────────┤
│第二審裁判費│8,610元│相對人甲U○預繳4,305元│
│││相對人O○○預繳4,305元│
├──────────┼───────┼────────────┤
│第二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600元│聲請人甲Y○預繳││
│││支出明細:│
│││95年12月23日:800元│
│││96年6月22日:800元│
├──────────┼───────┼────────────┤
│第二審土地複丈費│21,600元│聲請人甲h○預繳17,600元│
│││相對人O○○預繳4,000元│
├──────────┼───────┼────────────┤
│合計│64,280元│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
│││擔│
└──────────┴───────┴────────────┘
附表三:(金額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應給付聲請人│
││金額│甲Y○金額│甲h○金額│
├─────────┼──────┼──────┴──────┤
│K○○、I○○、│6,685元│右8人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
│O○○、P○○、│共同負擔│額,因O○○已預繳8,305元│
│J○○、Q○○、││,於相等之額抵銷後,溢繳1,│
│M○○、N○○││620元,故無須再為給付。│
├─────────┼──────┼──────┬──────┤
│L○○│5,142元│3,769元│967元│
├─────────┼──────┼──────┼──────┤
│甲r○│1,093元│801元│206元│
├─────────┼──────┼──────┼──────┤
│甲卯○│3,214元│2,356元│604元│
├─────────┤共同負擔│共同負擔│共同負擔│
│甲子○││││
├─────────┼──────┼──────┼──────┤
│甲午○│2,314元│1,696元│435元│
├─────────┼──────┼──────┼──────┤
│甲申○│1,993元│1,461元│375元│
├─────────┼──────┼──────┼──────┤
│b○○│1,414元│1,036元│266元│
├─────────┼──────┼──────┼──────┤
│R○○○│15,556元│11,401元│2,925元│
├─────────┼──────┼──────┼──────┤
│甲N○│2,314元│1,696元│435元│
├─────────┤共同負擔│共同負擔│共同負擔│
│甲M○││││
├─────────┼──────┼──────┼──────┤
│甲K○│707元│518元│132元│
├─────────┼──────┼──────┼──────┤
│天○○│64元│46元│12元│
├─────────┼──────┼──────┼──────┤
│地○○│64元│46元│12元│
├─────────┼──────┼──────┼──────┤
│辰○○│2,314元│1,696元│435元│
├─────────┼──────┼──────┼──────┤
│甲O○│1,928元│1,413元│363元│
├─────────┼──────┼──────┴──────┤
│甲U○│2,443元│已預繳4,305元,於相等之額│
│││抵銷後,溢繳1,862元,故無│
│││須再為給付。│
├─────────┼──────┼──────┬──────┤
│甲p○○、甲m○、│3,214元│2,356元│604元│
│甲n○、甲○○○、│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負擔│
│甲o○、甲k○、鄭││││
│丁和、甲l○、鄭丁││││
│財、李潘金玉、潘中││││
│儀、酉○、亥○○、││││
│戌○○、T○○、陳││││
│家齊、U○○、潘佳││││
│鳳、甲天○、甲地○││││
│、c○○、d○○、││││
│甲e○、甲宇○、潘││││
│金春、甲亥○、張潘││││
│敏英、黃秋莊、潘宏││││
│洋。││││
├─────────┼──────┼──────┼──────┤
│y○○、甲己○、劉│2,700元│1,979元│508元│
│素霞、甲J○、潘曉│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負擔│
│妍、申○○○、古潘││││
│榮柳、甲W○、張吉││││
│來、A○○、甲b○││││
│、甲c○、甲T○、││││甲c○
│甲V○、甲巳○、朱││││
│潘李、w○○、潘良││││
│興、甲辛○、甲宙○││││
│辛○○、庚○○、林││││
│西胡、子○○、林西││││
│榮、壬○○、卯○○││││
│、寅○○、甲寅○、││││
│Z○○、丁○○、何││││
│瑞祜、戊○○、潘金││││
│花、甲辰○、甲H○││││
│、甲F○、甲G○、││││
│甲丙○、a○○○、││││
│G○○、E○○、劉││││
│許鳳英、H○○、張││││
│許鳳錦、F○○、潘││││
│菊、玄○○○、X○││││
│、Y○○、o○○、││││
│n○○、i○○、劉││││
│共入、宙○○○、林││││
│劉英仔、己○○、劉││││
│川銘、f○○、劉玠││││
│妨、l○○、s○○││││
│、t○○、k○○、││││
│j○○、p○、劉其││││
│來、甲Z○、r○○││││
│、宇○○○、甲黃○││││
│、W○○○、甲A○││││
│、甲q○○、甲L○││││
│、未○○○、甲d○││││
│、甲未○、甲丁○、││││
│甲戊○、甲X女、潘││││
│滿、e○○○、潘美││││
│鳳、甲D○、甲C○││││
│、甲B○、甲庚○、││││
│甲g○、甲丑○、張││││
│潘世綿、午○○○、││││
│甲甲○、z○○、潘││││
│耀辛、甲I○、潘珍││││
│昌、甲乙○、甲S○││││
│、甲Q○、甲R○、││││
│S○○。││││
├─────────┼──────┼──────┼──────┤
│總計││32,270元│8,279元│
├─────────┴──────┴──────┴──────┤
│備註:⑴聲請人甲Y○預繳34,070元,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80│
│0元(64,280×28/1000=1,800),就已給付金額內相等之│
│額抵銷後,溢繳32,270元(34,070-1,800=32,270)。│
│⑵聲請人甲h○預繳17,600元,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9,32│
│1元(64,280×145/1000=9,321),就已給付金額內相等│
│之額抵銷後,溢繳8,279元(17,600-9,321=8,279)。│
│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金額之計算式:│
│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甲Y○之金額為:│
│按附表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甲Y○溢繳金額÷│
│(聲請人甲Y○+聲請人甲h○+相對人甲U○+相對人│
│O○○之溢繳金額總和即44031元)。例:L○○應給付│
│聲請人3,769元【5,142×32,270÷(32,270+8,279+1,8│
│62+1,620)=3,769】。│
│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甲h○之金額為:│
│按附表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甲h○溢繳金額÷│
│(聲請人甲Y○+聲請人甲h○+相對人甲U○+相對人│
│O○○之溢繳金額總和即44031元)。例:L○○應給付│
│甲h○967元【5,142×8,279÷(32,270+8,279+1,862│
│+1,620)=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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