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22號聲請人乙○○特別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次,經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律師費,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審核通過准予扶助,爰依上開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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