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