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因病在和信治癌中心醫院死亡,此有財團法人 辜公亮 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九十年八月二日九0和院一內字第五七二號函附該院死亡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四三號案件),因本案被告業已死亡並為不受理判決在案,顯與本案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併案部分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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