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以法90矯字第02616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十二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