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郁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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