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他調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他調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9條規定:「依本約所生
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契約
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
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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