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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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11號聲請人 賴文章
賴怡伶 賴怡秀 賴君怡 賴定緯 賴冠妤 賴亭 語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賴奇騰
黃琦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木筆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已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木筆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死亡,聲請人賴怡伶、賴怡秀、賴君怡、賴奇騰為被繼承人之孫輩;聲請人賴定緯、賴冠妤、 賴亭語 為被繼承人之曾孫輩,分別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三親等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尚有子輩 黃秋桂黃秋坤 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親等關連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既有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其繼承順序較後之聲請人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又聲請人賴文章為被繼承人之女婿;聲請人黃琦婷為被繼承人之孫媳,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稽,核其身分,並不符合上開遺產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言。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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