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蘇雅芬 訴訟代理人 鍾憶慈 被告 蘇綉貞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李敬軒 住金門縣○○鎮○○路000巷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涉及減少工作損失、看護費、交通費等,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青怡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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