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31號原告良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中慶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陳周傳 被告 曜鴻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森傑 訴訟代理人 祝安宏
張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劉哲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