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請人張睿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之生效證明書,並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
二、聲請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