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86號聲請人 郭淵鴻
陳慧華 郭威麟 郭 王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繼承人「 張國財 」記載,應更正為「 郭玥君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