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31號上訴人即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森傑 被上訴人即良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中慶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6,00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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