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景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馬景明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送達到債務人馬景明之證明文件(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馬景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