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威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17日│105年4月2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778號│第151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10號│106年度易字第1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5日│106年2月2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510號│106年度易字第134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5日│106年3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11號│9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