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84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艷珠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2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389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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