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小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智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