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遠 、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彰化縣○○鎮○○段○○
○○號、29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被告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
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蕭文遠」及「王**」為被告,然未
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及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
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