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3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文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805號
被告黃文信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信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交簡字第76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嗣於106年4月11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詎
黃文信仍不知悔改,復於107年6月11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
市大安區其友人家中,飲用啤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52分許,行經臺中
市○○區○○路000號前,因行車車身搖擺不定,經警攔檢
盤查後,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復經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
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5毫克,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文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被告騎乘上開機車之
車籍資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檢察官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秀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