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東南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誤植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巷○○號,嗣經電話更正為「基隆市○○路○○巷○○號」
,有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10月22日
法官 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