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五三號
聲請人甲○○
乙○住桃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0│││││├─┼───────────────┼──────────────┼────┼───┼────┼───┤│2│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二│││││├─┼───────────────┼──────────────┼────┼───┼────┼───┤│3│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