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良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