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告 唐銘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賀首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廖凱民 黃妙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曾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尚未繳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