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於民國89年4月19日違犯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63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38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4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517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媛容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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