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聲字第 3778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3778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2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固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附表所示3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1、2之罪之刑期,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笫144 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吳啟民法 官 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詩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