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讓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林玉心~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讓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林玉心~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