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献章 被告 林景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6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施慶鴻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