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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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庚○○寅○○卯○○子○申○○未○○午○○○壬○○乙○○丁○○丑○○辰○○甲○○丙○○○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酉○○被告己○○○
巳○○○戌○○癸○○○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辛○○○、庚○○、寅○○、卯○○、子○、申○○、未○○、午○○○、壬○○、乙○○、丁○○、丑○○、辰○○、甲○○、丙○○○、己○○○、巳○○○、戌○○、癸○○○、戊○○○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鄭雅文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