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外僑居留證(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徐盛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艾卡風 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艾卡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2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戰諭威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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