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債務人乙○○
巷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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