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瑞華 、 戴翌儒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以原告
主張之債權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528元(本件請
求撤銷法律行為所表彰之不動產,除土地尚包含建物,僅以起訴
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總和價值為據為592,000元,顯然該不
動產價值超過原告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