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9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5(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