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沅浩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慈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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