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650號上訴人 李晨菲 被上訴人 李沐晴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秀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見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為「AlisonWaWaLiu」之使用人,在其臉書上張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貼文(下稱Alison貼文),竟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27日,以其所使用之臉書帳號「LolitaLee」,在Alison貼文之留言處,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內容「因為她已經吃別人的男友&老公很多次,她也該體會一下女生傷心的感覺。然後她有外遇啊哈哈哈」之貼文(下稱系爭留言),復接續發表如附表編號三等文字之內容指摘伊,足以使伊名譽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伊因上訴人上開誹謗行為感到痛苦萬分,精神受到嚴重打擊,須求助身心診所,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同法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命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確實有在Alison貼文下為系爭留言,然Alison貼文及系爭留言,均僅限特定人閱覽並未公開,僅係伊與「AlisonWaWaLiu」間之討論,自始無向不特定人散布之故意;又伊於106年間知悉當時男友與被上訴人有不正常往來,方在Alison之貼文留言回覆,被上訴人身為公眾人物,系爭留言內容係就公眾人物是否介入他人婚姻、感情而為傳述,並非虛構,不具明知內容不實、無中生有之真實惡意,且屬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侵權行為;被上訴人主張其為公眾人物請求高額賠償金,卻又認系爭留言非屬可受公評之事項,顯屬矛盾,被上訴人請求慰撫金超過3萬元亦屬過高云云,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惟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9年6月27日於Alison貼文下方留
言如附表編號二之系爭留言,並有Alison貼文、系爭留言之網頁截圖畫面、暱稱「LolitaLee」即上訴人之臉書帳號個人檔案頁面截圖及光碟等件可稽(見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他字第11412號《下稱他字第11412號》影卷第17、19-27、45頁);上訴人則抗辯:系爭留言是伊之親身經歷,確信為真,並已求證,並非明知不實、無中生有,伊所為係合理、可受公評之言論,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自稱為公眾人物而求償高額賠償金,另一方面卻又稱私德不得評論,顯屬矛盾云云。經查:
⒈附表編號一所示Alison貼文下方,附上名稱「EvaLee」即被
上訴人之臉書主頁截圖,上訴人並接續前開貼文之後發表內容為:「因為她已經吃別人的男友&老公很多次,……。然後她有外遇啊哈哈哈」之系爭貼文,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訴字卷第53頁)。由前開Alison貼文之敘述文本、並張貼引用之被上訴人「EvaLee」臉書主頁截圖,及上訴人在Alison貼文之留言處所為之系爭留言以觀,一般閱覽者均得知悉上訴人之系爭留言所指涉對象為被上訴人;且上訴人所稱「已吃別人男友、老公很多次、有外遇」之用語,暗指被上訴人性觀念開放、感情、生活複雜之負面形象,此等言論足使被上訴人社會評價受貶損,自構成對於被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至於系爭留言之「她也該體會一下女生傷心的感覺」等語,則屬上訴人針對Alison貼文所予以之附和之語及不當期待,縱前揭用語尖酸、刻薄,而使被上訴人感到不快,然因該言論尚屬個人價值判斷而衍伸提出主觀且與事實相關連之意見表達或評論,無所謂真實與否,用字遣詞是否妥當,社會大眾均有評論空間,非以損害被上訴人之名譽為主要目的,應僅屬意見表達之言論範疇,且未超乎合理評論之界限,尚難認有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此部分被上訴人之主張,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上訴人雖辯稱:Alison貼文及伊之系爭留言均僅限「Alison
WaWaLiu」之好友等特定人得以閱覽,並未公開於眾云云;然縱Alison貼文屬「限友文」,僅有帳號「AlisonWaWaLiu」之臉友可閱覽及留言,然貼文者並未限制臉友之加入,隨時加入之臉友均可瀏覽、觀看貼文及留言,相關留言自可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如再經臉友拷貝、截圖、轉貼、發布,足以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此觀被上訴人並非「AlisonW
aWaLiu」之臉友卻能知悉相關留言即可自明,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即無足採。
⒊上訴人再辯稱:系爭留言是伊之親身經歷,並經求證為真,
並非明知不實、無中生有云云;惟查,上訴人係於被上訴人109年8月31日提起本案刑事告訴、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後,始聯繫「AlisonWaWaLiu」求證,而非在發布系爭留言之前,善盡查證義務。參以上訴人於刑事偵訊中自承:伊不認識「AlisonWaWaLiu」,其交友狀況、生活狀況我都不清楚,伊當下因為跟前男友鬧分手,而且前男友劈腿很多女生,才為系爭貼文云云(見他字第11412號影卷第87、226頁),顯見上訴人事前與「AlisonWaWaLiu」並無交情,亦無求證,僅為單純附合之語。況且,依兩造於106年間之對話內容以觀,上訴人主動傳訊息予被上訴人稱:謝謝妳沒有跟Peter亂幹嘛,……因為我一直都知道他就是愛跟你,還有一堆以前的炮友聯絡,但還是希望我還跟他在一起的時候,妳可以儘量不要理他,因為他就很想上妳,總之感謝妳今天沒跟他怎樣。我知道妳是好女生……他手機裡有很多妳的性感照,也被我抓到看妳的照片打手槍過,所以即使知道妳沒意思,但看到你們出去或聯絡,我就會覺得怪怪的,昨晚他回到家都在對我喊妳的名字,我真的覺得很不舒服,才想說必須跟妳說…等語。被上訴人則回應:天啊!這真的有點難消化了,我都不知道他有什麼我的照片!天啊!謝謝妳跟我說。那我明白了。我知道該怎麼做。我相信妳是個很棒的女生。不要委屈自己等語(見原審111年度附民字第67號《下稱附民第67號》卷第57頁、原審訴字卷第137-139頁)。對照被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106年6月15日晚間鐘表店開幕,席間 李家佳 (即上訴人李晨菲)當時男友,喝醉酒前來聊天搭訕,伊拒絕安撫,李家佳看到後就私訊 謝謝伊 等語(見他字第11412號影卷第92頁反面),顯然上訴人已在當下向被上訴人表明知悉係前男友單方戀慕被上訴人,並感謝被上訴人謹守分寸並未有逾越之舉。上訴人復未進一步舉證說明有何新事證認定被上訴人與前男友有何不正常之交往情況,則上訴人空言辯稱:留言前曾以訊息及語音向「AlisonWaWaLiu」求證,及前男友與被上訴人有鹹濕之對話訊息云云,均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難以憑採。
⒋再按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陳述,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固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若言論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或為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人之理由。則一般私人「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生活事實,如任意以大眾傳播方式予以揭露,強令被害人將私領域與公益無關事務廣泛公諸於世,加以泛道德式之批評,或無謂之嘲諷,於被害人之名譽、隱私皆屬有損,自難謂無不法性。被上訴人雖曾拍攝過多部電視劇及電影,亦有參與綜藝節目之主持工作、短劇演出及各大商業演出,於105年則開始講師工作,並活躍於電視及網路媒體平台;然上訴人所為之系爭留言均為被上訴人非公開領域之私生活範疇而與公共利益全然無關;況且上訴人所為之系爭留言「因為她已經吃別人的男友&老公很多次,…。然後她有外遇啊…」等語,屬於「事實陳述」,上訴人留言前並未善盡查證義務,系爭留言毫無所本,並非善意發表,已如前述,實與「意見表達」審酌是否可受公評之範疇無涉,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亦屬無稽。
⒌又上訴人所犯妨害名譽罪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上訴人就上開刑事判決申請憲法審查亦經駁回,有111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及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可按(見本院卷第59-84頁),上訴人所為之系爭留言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權利,至為明確。㈢有關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金額之酌定部分: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以系爭留言對被上訴人私領域之男女交往關係及性生活多所指摘,足以貶損閱覽者對於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致被上訴人受有精神上損害,上訴人之行為自屬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情節重大,被上訴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⒉原審審酌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留言係指摘被上訴人私密之男女
交往關係及暗指被上訴人性生活混亂,以貶損其社會評價之具體事實,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造成其心理創傷,兼衡被上訴人自陳為英國倫敦藝術學院服裝設計系畢業、開設鈺螢珠寶有限公司,於108年、109年間所得收入之情形(見附民第67號卷第6-7頁);上訴人自陳學歷為碩士、現為演藝通告人員之職業,未婚,需撫養母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訴字卷第55頁),暨兩造近2年之財產所得狀況(詳原審限制閱覽卷內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尚稱妥適,上訴人抗辯金額過高云云,並無可採,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9月8日經上訴人自行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附民第67號卷第5頁),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自受催告時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0萬元,及自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玉敏附表:
編號內容一AlisonWawaLiu6月26日我來說一個故事.....我:HibabecanyoubringmynecklacetomyhubbytobringbacktoLAforme?Eva:surethingsisAndshesleepswithmyhusbandENDOFSTORYResult:婊子中的婊子Noneedtosaymuch......(Mylastmarriagebutsheappearsagain)(Shewashidingforyears)於貼文後方附上名稱「EvaLee」之臉書主頁截圖二「因為她已經吃別人的男友&老公很多次,她也該體會一下女生傷心的感覺。然後她有外遇啊哈哈哈」三「啊哈哈哈她真的就是這樣沒錯ㄟ(笑哭臉表情)」「哈哈有機會碰面再跟妳說她其它婊婊的事(笑哭臉表情),希望她老公外遇(笑哭臉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