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1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源俊 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