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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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9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128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7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淑華